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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场观察 转载 来源: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2-10-05 01:29 {{clickNum}}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34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缓缴政策

(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二)全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三)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准确宣传解读政策

各地要加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宣传方案,切实将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要进一步梳理国家和省出台的缓缴政策,以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政务多媒体、社保和税务办事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短信推送、上门走访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上门宣传,切实做好“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宣传服务,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应知尽知”。各地应及时推出典型案例,总结工作成效,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准确掌握工作进展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工作落实台账,精准掌握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密切跟踪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进展,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助企纾困作用,帮助企业渡过因疫情等阶段性因素造成的暂时性困难。为有效推动工作落实,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每月末最后1日为时间节点,通过信息系统提取全省实施缓缴政策的相关数据,适时掌握全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工作进展慢的地区加大跟踪指导力度,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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